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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程


第一条 商会名称《沈阳市温州商会》。Sheng Yang wen Zhou chamber of commerce(SWCOC)


第二条 商会是在沈阳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中小局”)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温州籍在沈阳的工商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织成的群众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方针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做好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温州工商企业经营者的特色和优势,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巩固提高温州人在沈阳的整体形象和信誉,进一步发展沈阳和温州两地的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商会隶属关系: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小局。商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为规范。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为沈阳市总商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商会住所:沈阳市铁西区沈新东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温州人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为会员服务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新、疑、难问题。做到为其排扰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同业关系,疏通经营渠道。积极募捐资助救济。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机会、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坚持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了解市场动态,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组织举办行业产品参加有关展鉴会和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业关系,充分发挥温州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沈阳多创办实业、为繁荣沈阳市场,促进沈阳温州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温州籍的(含温州市辖各县、区、市)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在沈阳市经营的,承认商会章程和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商会团体或个人会员,个体经商者也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送会员证(或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力;


(三)有权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先权;


(四)享有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并按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多缴不限。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小局审查并经沈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小局审查经市社团办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小局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企业利润收入(依法纳税);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办和中小局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小局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小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中小局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经市社团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小局和市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